山东致远中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欢迎您!
咨询电话:0534-2187198     传真: 0534-2187019
政策法规
关于继承执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地皮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关照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9日

 

关于继承执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地皮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关照
财税[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进一步支撑农产品流通系统建设,决定继承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地皮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关照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地皮,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地皮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地皮,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地皮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地皮,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地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地皮,不属于本关照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地皮使用税。
四、吻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干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关照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