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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武城县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关照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必要,加快推进当代农业发展步伐,规范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营业,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资本涉农投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暂先拿出1000万元设立的,对贷款银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进行肯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按《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试行)》(武银发〔2013〕48号)有关规定,辖内贷款合作银行对吻合条件的法人、天然人发放的,经武城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间进行合同鉴证,依法取得的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或通过地皮流转正当取得的地皮经营权及附带地上种养物作为抵押的一种贷款。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开展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其他从事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服务的非银行机构(含担保公司)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将择机纳入。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执行全县统筹、滚动使用、以丰补歉。
  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审批和监督;县农经局负责对贷款银行申报的补偿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偿建议,同时负责资料收集、汇总上报、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县金融办负责收集汇总全县银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及时向武城县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向导小组反馈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设立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对风险补偿金执行封闭运行、动态监控、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项用于因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经营主体(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任务,经正当清偿后,仍给贷款银行造成本息损失,按相干认定程序确认,对贷款放贷银行所进行肯定比例的补偿。
  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银行依法履行了债权人催收任务仍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经审批后,可启用农村地皮流转风险补偿金:
  (一)贷款经营主体(法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解散,并停止法人资格,无法履行合同的;
  (二)贷款经营主体(天然人或法人代表)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流转合同的承担者,流转合同无法继承履行的;
  (三)贷款经营主体遭受庞大天然灾难或者不测事故,损失伟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无力付出贷款本息的,流转合同不能继承履行的;
  (四)贷款经营主体(法人)虽未宣告破产、关闭、撤销、解散、但已完全制止经营运动或着落不明的;
  (五)贷款经营主体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其他流转合同承担者,原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其他事宜造成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县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风险补偿金账户的利息收益;
  (三)其他资金等。
  第八条 吻合承包经营权条件的抵押贷款出现本息损失或部分损失,经审核、审批后,运用风险补偿金,按照30%比例最高80万元的标准给予贷损补偿。
  第九条 贷款银行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填补对应贷款项目损失。
  第五章 补偿申报条件、程序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和追偿。
  (一)申报。贷款逾期经确认净损失后,贷款银行按“承包经营权”抵押内容向县农经局申报,县农经局进行初审,细致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对吻合条件的,县农经局审核赞成后报武城县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向导小组办公室。县农经局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正当性负责。
  贷款银行负责统计本行的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对吻合补偿条件的,统计后按季向县金融办报送,并对相干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正当性负责。
  (二)审核。武城县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向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武城县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向导小组审批。
  (三)审批。武城县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向导小组审批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当局审定后,向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向县农经局下达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赞成使用划拨文件,县农经局5个工作日内,从专户上向贷款银行拨付风险补偿金。
  (四)追偿。风险补偿金拨付贷款银行后,由县农经局督促相干贷款银行,将贷款补偿债务人案件移交法院,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一条 贷款银行申报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补偿需向县农经局及相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借款借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登记表(复印件),抵押物权证等;
  (三)贷款逾期依法催收相干证实(复印件);
  (四)其他相干资料。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受理申报或中断申报:
  (一)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期限未达到6个月以上;
  (二)贷款银行对已逾期贷款未进行催收;
  (三)在该贷款项目中发生了人为的不利于资金回收的举动;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
  第六章 风险补偿资金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增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县金融办、农经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贷款合作银行开展抵押风险防控情况纳入目标考核,明确责任,县金融办要落实防控措施,确保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控制在规定比例内。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农经局、金融办、审计局等部门在每年年末,周全分析评估全县农村承包地皮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并于次年3月尾前向县当局报告全县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将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纳入相干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举动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将严正追究相干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农经局、金融办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体例,对风险补偿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用期两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农经局负责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