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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削减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要件、降低担保费用的关照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4日

 

各科、管理部、担保机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贷款,削减办事环节,进步办事服从,降低担保费用,对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所应提供的要件及承担的费用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收入证实。以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依据确定月工资收入。配偶已经退休,以其退休金为收入;配偶没有退休又没有缴存公积金,其工资收入视为零。缴存职工不认可以缴存基数为依据确定工资收入的,可以提供半年以内的工资流水确定其工资收入。
二、取消德州市行政区域以外房产证实。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只开具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实及不动产证实。
三、压缩合并贷款审批资料。取消须借款人填写的《小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小我贷款审批表》等资料,同一使用营业软件体系提供的《小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四、取消部分购房合同复印件。所购住房为已在德州市房产管理中间备案的期房,申请贷款时,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办理抵押手续,以在德州市房产管理中间查询到的《购买预售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所需信息》代替购房合同复印件审核并存档。
五、降低担保费用。采取担保公司担保情势进行贷款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不得另行收取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六、本关照自2017年5月22日起实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间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