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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0日

 

关于调整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决定
(2017年8月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表决通过)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关照》(鲁政办发〔2017〕59号)及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美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关照》(鲁建金字〔2017〕7号)要求,支撑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克制投资谋利性购房和房价过快增加,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在不得对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贷款的同时,对已经两次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也不再发放贷款。
三、购买同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四、本决定自820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