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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济南市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关照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8日

 

济南市人民当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关照
济政办字〔201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当局,市当局各部门:
  《济南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当局赞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济南市人民当局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济南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美国有地皮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工业用地资源合理配置,进步地皮节约集约行使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皮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和节约集约行使地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弹性年期,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根据产业发展周期、用地单位经营水平及我市产业政策,合理确定的出让年期。工业用地弹性年期确定为20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含济南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各县(市)可参照实行。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执行差别化使用年期供给原则。可行使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购买或承租标准厂房;确需购置地皮自行建设的,可采用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直接按弹性年期出让模式供地。
  第五条 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模式供地的办理程序:
  (一)用地单位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及经济开发园区管理单位(或单独选址项目为所在行政区的区当局,以下简称区当局)三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地皮开发行使、产出效益指标等内容,以衡量用地单位地皮行使效益及企业经营情况,租赁期限为5年。承租人可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到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干手续。
  (二)租赁期内经济开发园区管理单位(区当局)按照合同约定,对用地单位地皮行使、建筑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租赁期满由经济开发园区管理单位(区当局)对合同条目规定的指标进行考核,达到预期用地结果的,可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手续,出让年期为20年;未能达到预期用地结果的项目,经济开发园区管理单位(区当局)有权收回租赁地皮。
  (三)收回租赁地皮时,对企业在租赁宗地内已建成的建筑物、修建物及其他基础设施,在履行评估审价等程序后,由经济开发园区管理单位(区当局)收购,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 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直接按弹性年期出让模式供地的审批程序,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程序实行。
  第七条 地皮租赁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体例确定承租人,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承租人申请转为出让的,可与市国土资源部门采用协议出让体例另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办理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手续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增补条目中明确地皮产出效益指标。相干指标依据企业用地申请和经济开发园区(有关区)现实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和省、市规定的相干指标。
  第九条 对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经济开发园区管理单位(区当局)为实施考核评价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出让宗地地皮产出效益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评价效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作为地皮使用年限届满准予续期及指导低效地皮退出的紧张参考依据。市当局定期组织相干部门对各经济开发园区管理单位(区当局)考核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地皮使用弹性年期届满不予续期的,地皮使用权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经评估审价后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对地皮使用弹性年期未届满但未能通过考核评价的低服从地单位,应予警告并责令整改。延续2次未能通过考核评价的,可将其地皮使用权收回。
  收回弹性使用年期未届满的地皮,按照评估收购体例对地皮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评估审价后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各经济开发园区(有关区)可积极探索创新低服从地退出机制,除采取直接收回模式外,可鼓励企业间采用兼并、入股等多种体例合作,盘活低服从地。
  第十三条 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耕地占用税及城市配套费等税费按照相干规定缴纳。
  第十四条 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各经济开发园区管理单位(区当局)可根据现实情况,在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直接按弹性年期出让及50年期出让三种模式中选择并提出意见,报市当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宣布之日起试行,有用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