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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年冲抵还贷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1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更好地为缴存人服务,根据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积金部分营业政策的关照》(德住金管[2012]4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一、 按年冲抵还贷实施范围
    凡已办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没有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以下均称冲抵还贷人),可提出申请,委托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间(以下简称中间)按年将其缴存账户中的存储资金,用于冲抵剩余贷款本金。
    二、 按年冲抵还贷的申请条件
    冲抵还贷人吻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按年冲抵还贷:
    1、 名誉优秀,申请办理按年冲抵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
    2、 冲抵还贷人及其单位在德州市范围内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未缴纳公积金不许可申请,补缴后,方可申请。
    3、 在按年冲抵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的缴存账户保留不少于最近3个月月缴存额之和的余额后,共同冲抵人的剩余余额之和需大于月还款额的三倍。
    4、 冲抵还贷人未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三、 按年冲抵还贷的申请程序
    1、 申请冲抵还贷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用婚姻证实。
    2、 已发放贷款的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向中间提出申请并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年冲抵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3、 新申请贷款的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协议。
    4、 中间授权贷款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吻合条件的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协议书报送一份到中间。
    四、 按年冲抵还贷的体例、金额和时间
    采用两种体例进行冲抵,一种是冲抵后职工的还款年限不变,降低每月月还款额;另一种是月还款额不变,缩短贷款年限。2013年是第一次办理,由市中间提出对冲方案,银行分期分批关照贷款人办理,从2014年开始每年的5月 20 日(遇歇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从冲抵还贷人的缴存账户中将存储资金冲抵公积金贷款本金,不提取现金。
    五、 按年冲抵还贷的停止
    按年冲抵还贷申请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停止冲抵还贷:
    1、 委托人办理了停止委托协议的手续。
    2、 委托协议所列贷款本息已结清。
    3、 委托人在按年冲抵还贷期间,贷款账户年度内出现一期(含)逾期。
    六、 相干规定
    1、 在冲抵还贷期间,冲抵还贷人的小我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或借款人的配偶发生转变时,须及时办理变更或停止冲抵还贷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统统后果由冲抵还贷人负责。冲抵还贷人的小我账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公积金帐号、还款账户、手机号码、邮寄地址等。冲抵还贷人的借款主贷人不得变更。
    2、 在冲抵还贷期间,冲抵还贷人的缴存账户不得以其他情势提取住房公积金。
    3、 冲抵还贷人在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剩余本金后,仍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法,按新计划月偿还贷款,逾期不还,将按合同规定加收罚息。
    4、 若冲抵还贷人签订协议后,未能按时月偿还贷款发生逾期,而产生罚息的,在公积金冲抵还贷时,将首先冲抵逾期罚息,再冲抵本息。
    5、 住房公积金冲抵还贷如发生差错的,冲抵还贷人及贷款银行有任务配合中间按规定进行纠错。
    6、 冲抵还贷人在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剩余本金后,应及时查询小我账户信息,并了解下月偿还贷款额,以便及时月偿还贷款,防止产生逾期,否则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冲抵还贷人负责。
    7、 冲抵还贷委托协议签订一次,贷款期间有用,直至贷款结束;生效后每年自行冲抵一次,无需重复申请、授权;冲抵期间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同期利率实行。
    8、 冲抵还贷人在冲抵还贷期间,可以向小我公积金账户增补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每年5月20日为冲抵日,需在距冲抵日30天前增补资金。
    9、 尚未签订冲抵还贷委托协议的,须在冲抵日前,冲抵人携带身份证实材料提出申请,签订冲抵协议后生效。
    10、冲抵还贷人可直接前往中间或通过网站、短信(电话)查询冲抵后的相干信息。
    七、 本细则由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间负责诠释。
    本细则自宣布之日起在市中间管辖范围内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