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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运用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关照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7日

 

关于运用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关照
财综[201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业务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间支行、副省级城市中间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服从,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题目的关照》(财金〔2014〕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关照》(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现就运用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有关事宜关照如下:
 
  一、充分熟悉运用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紧张意义
 
  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当局与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更有用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运用这种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利于变化当局职能,提拔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服从;有利于消化库存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妥当康发展;有利于提拔当局治理能力,改善住房保障服务。运用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作为一项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对于稳增加、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紧张意义,各地要充分熟悉这项工作的紧张性,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运用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目标。通过运用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当局与社会资本各自上风,把当局的政策意图、住房保障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服从结合起来,渐渐建立“企业建房、居民租房、当局补贴、社会管理”的新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有用进步公共租赁住房服务质量和管理服从。
 
  (二)基本原则。
 
  1.当局组织,社会参与。当局根据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状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合适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展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选择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2.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合同中,明确当局与社会资本的各自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响应的权利、任务、责任和风险。
 
  3.激励相容,进步服从。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建立动态调整的租金价格机制,确保社会资本具有稳固合理的投资回报;建立严酷的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运作、住房保障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服从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达到预期结果。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本模式。运用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重要是当局选择社会资本组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当局签订合同,负责承担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义务,在合同期内通过“承租人付出租金”及需要的“当局政策支撑”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依法承担响应的风险;当局负责提供政策支撑,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增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及运营维护质量监管。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闭幕,并按合同约定作善后处理。当局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提供担保或承诺。
 
  (二)公共租赁住房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适合运用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纳入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2.项目规划所在区域交通便利,黉舍、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齐全。3.户型建筑面积吻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户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数量稳固。5.保障对象按市场租金水平向项目公司缴纳住房租金。6.当局按保障对象付出能力给予分档补贴及其他政策支撑。7.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期限不少于15年。
 
  四、公共租赁住房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适用范围
 
  适用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重要包括:(一)当局自建自管项目;(二)当局收购的吻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三)吻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手续完整、债务清晰的歇工未竣工程项目;(四)以企业为主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对于存量和在建的项目,分外是债务规模比较大的当局融资平台公司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拍卖、挂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体例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团体转让给项目公司,执行规范的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转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对应的存量当局债务;对于拟新建和收购的项目,从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均可按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
 
  五、规范运用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各地应认真梳理、科学甄别适合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立项目贮备库。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从存量和新增项目中筛选。
 
  (二)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预备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对拟实施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需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规性评估和物有所值评价,论证项目是否知足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需要条件。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通过识别、测算项目的各项财政付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往后年度财政付出的影响,为项目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以保障当局切实履行合同任务,有用提防和控制财政风险,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
 
  (三)选择合作伙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当局采购管理办法>的关照》(财库〔2014〕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企业天资、经业务绩、技术和管理能力、资金实力、服务质量、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合作伙伴。
 
  (四)筹组项目公司。按照“当局指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合作企业组建项目公司,详细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五)签订合作合同。合同的重要内容应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筹集、合作期限、户型结构、运营期限、维修维护责任;住房保障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及调整机制;合同期满后项目移交的内容、体例、程序及验收标准,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事先约定当局与社会资本收益分享比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项目停止的条件、流程和停止补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体例等内容。
 
  (六)建立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当局对公共租赁住房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服从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综合考核评价,认真把握和确定服务价格和项目收益指标,增强成本监审、考核评估、价格调整审核,引入第三方进行社会评价,评价效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项目价格、当局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
 
  六、构建当局支撑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系统
 
  (一)财政政策。市县财政部门统筹运用各级当局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通过贷款贴息体例支撑公共租赁住房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购建和运营管理,详细贴息办法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规定实行。同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付出能力给予分档补贴,重点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配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督促保障对象按照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水平向项目公司缴纳住房租金。对于试行公共租赁住房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试点的地区,中间财政不改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体例。
 
  (二)税费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当局性基金;落实现行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购建和运营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三)地皮政策。一是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租赁体例取得,租金收入作为地皮出让收入纳入当局性基金预算管理。二是对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使用划拨建设用地的存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市县人民当局批准,当局可以地皮作价入股体例注入项目公司,支撑公共租赁住房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收益分享,但拥有对资产的处置收益权。三是在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可以规划建设肯定比例建筑面积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于出租和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并有合理红利,但不得用于贩卖和转让。
 
  (四)收购政策。对于收购吻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按照当局搭桥、公司主导、双方志愿、保本不亏的原则确定收购价格;也可以按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及合理收益率确定收购价格。
 
  (五)融资政策。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房地产开发贷款大项下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的明细核算,对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单独考核,根据自身现实,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的信贷支撑力度。二是鼓励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公共基金通过债权、股权等多种体例支撑项目公司融资。三是支撑项目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适当降低中长期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四是支撑以将来收益覆盖融资本息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发行房地产投资信任基金(REITs),探索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模式。
 
  七、踏实做好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工作
 
  (一)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干部门完美落实财税支撑政策;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完美落实地皮供给支撑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财政、住房保障、国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现实情况,制订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方案,引导项目详细实施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级财政、住房保障、国土、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建立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席会议,专门研究解决运用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题目,联席会议各部门要增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范开展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
 
  (三)开展项目试点。2015年,各地区应当抓紧组织开展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试点工作,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筛选,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实施。对于市县筛选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每省可选择肯定数量的项目开展试点。对于拟实施的试点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将项目区位、投资规模、建筑面积和套数、合作体例、合作期限、资金来源等情况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