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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中国地皮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关照中估协发〔2012〕12号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中估协发〔2012〕12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地皮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地皮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中国地皮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国地皮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地皮估价行业诚信系统建设,加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拔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皮估价行业管理制度以及《中国地皮估价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皮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是指记载中估协会员诚信状态,以及对判断其诚信状态有影响的信息载体。诚信档案信息是A级资信、专家和资深会员等评比时的紧张参考条件。
  第三条  诚信档案适用于中估协整体会员、小我会员、资深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二章 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包括会员的优秀举动记录、不良举动记录。
  第五条  整体会员诚信档案
  (一)优秀举动记录
  1.在精神文明建设和估价工作中体现凸起,受到各级党组织、当局部门及相干社会整体的赞誉、奖励情况;
  2.在中估协、省级地皮估价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运动中受到赞誉、奖励情况;
  3.其他优秀举动。
  (二)不良举动记录
  1.受到地皮估价行业自律处罚情况;
  2.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举动。
  第六条  小我会员、资深会员、特邀会员诚信档案
  (一)优秀举动记录
  1.在精神文明建设和估价工作中体现凸起,受到各级党组织、当局部门及相干社会整体的赞誉、奖励情况;
  2.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3.在中估协、省级地皮估价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运动中受到赞誉、奖励情况;
  4.其他优秀举动。
  (二)不良举动记录
  1.受到地皮估价行业自律处罚情况;
  2.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举动。

第三章 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诚信档案的提出情势
  1.会员自行申报;
  2.行业自律赞誉、处罚文件,当局行政赞誉、处罚关照;
  3.媒体的属实报道;
  4.中估协受理的举报;
  5.其他途径。
  第八条  诚信档案的提出体例
  1.申报。对于本办法规定的诚信举动,相干权利人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填写《中国地皮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干证实材料向中估协申报,并对自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正当性负责。
  2.收集。中估协、省级地皮估价协会等负责会员相干诚信信息的收集。
  第九条  诚信举动的确认。诚信举动提出后,由中估协秘书处负责受理,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诚信档案的记录。诚信举动审议通过后由中估协在体系中进行记录,纸质档案材料归档。
  中估协秘书处建立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及时增补和更新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备性。
  中估协诚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有关信息,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诚信档案的公开与查询

  第十一条  按公开的范围,诚信档案信息分为公开信息、部分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公开信息
  1.所有优秀举动;
  2.根据《地皮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中对于违规举动的转达,在评估相干行业内转达的违规举动;
  3.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第十三条  部分公开信息
  根据《地皮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中违规举动的转达程度,处罚记分在6分(含)以上,在地皮估价行业内或在国土资源体系内转达的违规举动。
  第十四条  非公开信息
  根据《地皮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中违规举动的转达程度,处罚记分在6分(不含)以下的违规举动。
  第十五条  档案信息的转化
  1.公开和部分公开信息中受到行业处罚和行政、刑事处罚处罚期结束后,转为非公开信息;
  2.非公开信息中处罚记分累计达到部分公开和公开要求的,转为部分公开和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查询者可通过诚信档案管理体系查询有关信息。公开信息悉数对外宣布,部分公开和非公开信息依权限查询。
  诚信档案管理体系记录并统计有关查询情况,查询者应当承诺不将查询到的诚信档案用作不良用途。
  第十七条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诚信资料、信息的,或者遮盖有关情况,提供虚伪材料的,责令其改正。情节紧张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觉布之日起施行,由中估协负责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