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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地皮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

 

地皮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地皮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举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变化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营业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地皮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地皮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同一规划。
    第四条  地皮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地皮登记代理人、高级地皮登记代理人2个级别。地皮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执行同一考试的评价体例。高级地皮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评价的详细办法另行规定。
    地皮登记代理人英文译为:Land Registration Agent
    第五条  通过地皮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解其已具备从事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响应级别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地皮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订,并按职责分工对地皮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引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地皮估价师与地皮登记代理人协会详细承担地皮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地皮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执行全国同一大纲、同一命题、同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地皮估价师与地皮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地皮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对中国地皮估价师与地皮登记代理人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引导中国地皮估价师与地皮登记代理人协会确定地皮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地皮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卒业),工作满3年,从事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响应增长1年;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响应增长2年。
    第十一条   地皮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地皮估价师与地皮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国地皮估价师与地皮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地皮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用。
    第十二条  对以不合法手段取得地皮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举动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地皮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相干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委托人的正当权益,服从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取得地皮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运动中,应当以委托人志愿委托为前提,自力、公正地代理登记营业。
    第十五条  取得地皮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代理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指界、地籍和房屋、林木等调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
    (二)收集、整顿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实及其他相干材料;
    (三)帮忙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利人办理权属纠纷相干手续;
    (四)依法查询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五)查证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产权;
    (六)提供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干法律咨询;
    (七)与地皮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代理营业相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取得地皮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承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承教育,赓续更新专业知识,进步职业素质和营业能力。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地皮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执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详细工作由中国地皮估价师与地皮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中国地皮估价师与地皮登记代理人协会定期向社会宣布地皮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地皮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地皮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发接受中国地皮估价师与地皮登记代理人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背相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地皮估价师与地皮登记代理人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各级地皮登记代理登记服务机构,在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酷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试取得地皮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且吻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必要聘任其经济师专业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皮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地皮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2〕116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的地皮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服从等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