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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东省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山东省人民当局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6〕5号
 
各市人民当局,各县(市、区)人民当局,省当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引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当局赞成,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和行使,渐渐实现细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弭。到2017年年底,济南市、青岛市建成区基本消弭黑臭水体,济南市通过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验收,并形成典型示范经验向全省推广。
  二、增强规划管控
  (一)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从2016年开始,各地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细致规划、构筑性细致规划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干专项规划的刚性指标来控制和实施。各设区市2016年6月尾前、各县级市2016年年底前、各县城2017年年底前,均应委托有天资和经验的单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各级编制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同级当局批复实施。
  (二)严酷管控各类建设项目。从2016年开始,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允许、完工验收等各个管控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体系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完美相干标准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我省区域、天气特性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抓紧编制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干的标准规范、技术导则、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等,引导全省海绵城市建设。
  (四)加快规划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编制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工程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分阶段有序组织实施。从2016年开始,各类城市新区、园区和开发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以及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都要周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三、凸起建设重点
  (一)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要充分行使原有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建设小型湿地及滞流塘,或建设专门雨水蓄水池,收集行使建筑屋面雨水,雨时发挥调蓄功能,旱时发挥绿化浇灌、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用水等功能。道路、广场及地面停车场建设,应采用透水铺装;绿地应采用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体例,消纳周边径流雨水。有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小区,要充分结合绿色城区、绿色建筑建设,推行绿色屋顶或屋顶花园。在建和既有建筑与小区应遵循随机应变、施工简便、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改造,达到海绵城市相干要求。
  (二)开展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要变化传统的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吻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体系,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进步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体系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长植草沟、溢流口等体例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收集行使城市桥梁路面径流雨水,在下穿式立交桥下建设大型雨水调蓄池,汛期解决桥下积水内涝、保障交通安全,旱季作为绿化、道路保洁等用水。冬季消灭海绵型道路积雪,应采用机械体例或环保融雪剂,防止对绿化带植物造成损害。
  (三)增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城市绿地与公园应随机应变采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微地形、雨水花园、小型人工湿地、湿塘等分散式消纳与集中式调蓄相结合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构建海绵型城市绿地体系,进步雨水的滞蓄与资源化行使能力。应通过科学布局,尽可能地消纳周边道路、建筑与小区、市政设施等区域的径流雨水,进步区域雨水控制和内涝防治能力。
  (四)实施城市水系珍爱和生态修复。各地应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城市防洪要求,合理制订城市水系珍爱与修复方案,优先行使近况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天然水体,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地势落差比较大的城区,可通过建设截洪工程和地下或地表水库,蓄集雨水,减少洪峰。城区雨水在排入天然水体前,可采用植物缓冲带、沉淀池、前置塘等设施,减少径流污染。在保证城区河道防洪必要的前提下,建设拦蓄设施,实现雨水的滞蓄,开展生态修复,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增强对城市池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天然形态的珍爱和恢复,积极采用生态驳岸、湖(河)滨湿地、天然河床等体例进行生态修复,营造多样生物生存环境。
  (五)做好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各地要遵循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安全性的技术原则,以沿河污水直排口及垃圾长期堆存处为重点,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治理技术,委托具有响应天资的设计单位一一编制整治方案,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开展论证和工程实施。要按照“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通过整治工程的周全实施,实现城市生态功能的体系性修复,部分地段、水域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进一步改善水环境,促进人与天然协调发展。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增强组织向导。市、县级当局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建立完美和谐推进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从2016年起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山东省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筑)示范指标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全省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增强对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引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情况调度转达制度,定期调度、转达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水利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资金支撑。市、县级当局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当局采购范围。省级财政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撑,积极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积极推广以当局和社会资本合作体例(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情势,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立当局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投融资体系体例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或通过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提供担保贷款营业,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发行债券等用于海绵城市建设。
  (三)开展试点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水利等部门,结合国家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适时启动省级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项目,积极开展海绵型示范道路、公园、单位和小区的创建工作,经验成熟后有用推开。省级试点城市采用竞争性评审体例选定,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在划一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申报国家级试点城市原则上从省级试点城市中择优保举。
  (四)强化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持。要充分行使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撑海绵城市建设的优秀氛围。要充分行使空间地理信息体系、规划管理信息体系、数字化城管信息体系等手段,科学组织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运行管理。鼓励各地综合行使建筑垃圾、黄河泥沙等材料,生产再生骨料、透水砖等产品用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各地要结合工作现实,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拔从业人员营业素质和能力。增强科技创新,鼓励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单位、企业积极开展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技术等的研发,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持。
 
山东省人民当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