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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东省人民当局关于调整城镇地皮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关照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6日

山东省人民当局
关于调整城镇地皮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关照

鲁政字〔2014153

各市人民当局,各县(市、区)人民当局,省当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地皮资源节约集约行使,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地皮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和《山东省人民当局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地皮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当局令第197)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地皮使用税税额标准题目关照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地皮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地皮6—24/平方米,县()地皮4—10/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地皮4—6/平方米。详细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地皮使用税税额表》实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471日起实行。

                             山东省人民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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