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当局
关于调整城镇地皮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关照
鲁政字〔2014〕153号
各市人民当局,各县(市、区)人民当局,省当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地皮资源节约集约行使,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地皮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当局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地皮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当局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地皮使用税税额标准题目关照如下:
一、对各地城镇地皮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地皮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地皮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地皮4元—6元/平方米。详细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地皮使用税税额表》实行。
二、以上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
山东省人民当局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