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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5日
 
  为增强对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引导,依法推进地皮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据《农村地皮承包法》《农村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地皮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干政策,制订本规范。
  第一条 在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内,进行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为农村地皮经营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重要包括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服务中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间、农村产权交易中间(所)等。
  第二条 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举动能力的天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小我;
  (四)流转交易要吻合法律法规和环境珍爱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地皮行使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三条 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
  (一)家庭承包体例取得的地皮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体例取得的地皮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地皮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地皮经营权。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夫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小我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五条 流出方在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体例取得的地皮经营权:
  1.身份证实;
  2.《农村地皮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小我)受托流转承包地皮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4.地皮情况介绍书(重要包括地皮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行使近况、预期价格、流转体例、流转用途等内容);
  5.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体例取得的地皮经营权:
  1.身份证实;
  2.《农村地皮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实材料;
  3.地皮情况介绍书(重要包括地皮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行使近况、预期价格、流转体例、流转用途等内容);
  4.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地皮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实材料;
  2.详细承办人的身份证实;
  3.集体地皮所有权权属证实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赞成流转地皮的书面证实;
  5.地皮情况介绍书(重要包括地皮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行使近况、预期价格及作价依据、流转体例、流转用途等内容);
  6.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地皮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相干材料。
  第六条 流入方在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实等主体资格证实材料;
  (二)流入申请(重要包括流入地皮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流入地皮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实,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实;
  (四)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正当性、有用性负责。
  第八条 流出方和流入方与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任务。
  第九条 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供求信息。信息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地皮的基本情况(重要包括地皮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行使近况、预期价格、流转体例、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干条件;
  (三)必要宣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地皮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统一宗地皮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须设定间隔期限。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庞大转变,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公示期结束后,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市场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 地皮经营权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天资的评估机构对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夫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参照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二)流转地皮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地皮的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付出体例;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干设施的处理;
  (七)双方的权利和任务;
  (八)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体例、合同变更息争除的条件;
  (九)双方认为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划一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十五条 按照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相干要求,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可以获得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流转交易鉴证。
  第十六条 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项目编号;
  (二)签约日期;
  (三)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称;
  (四)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称;
  (五)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成交金额;
  (七)付出体例;
  (八)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确认后,可以中断交易:
  (一)农村地皮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运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断的。
  第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停止交易:
  (一)中断交易后未能消弭影响交易中断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承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停止交易书面关照的;
  (三)其他必要停止交易的。
  第十九条 经有权机关授权,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开展地皮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地皮经营权抵押人向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地皮经营权抵押申请;
  (二)抵押登记申请人身份证实,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提供同一社会名誉代码、工商业务执照副本或其他证实材料;
  (三)相干方赞成地皮经营权用于抵押和正当再流转的证实;
  (四)地皮经营权权属证实材料或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
  (五)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笔墨、图片等相干资料妥帖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相干权利人可以获得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交易双方要求,可以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等服务。提供有关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干规定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制订工作规程和采取需要措施,保障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自发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地皮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相干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