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62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难伤害性评估单位天资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5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难伤害性评估单位天资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
(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法制同一,周全推进依法行政,国土资源部对2013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重点改革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地质灾难伤害性评估单位天资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部分条目予以修改。
一、删去《地质灾难伤害性评估单位天资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二、删去《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天资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三、删去《地质灾难治理工程监理单位天资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四、将《矿山地质环境珍爱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珍爱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效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珍爱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批准实施。”
五、将《古生归天石珍爱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珍爱古生归天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归天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土资源部宣布。”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灾难伤害性评估单位天资管理办法》、《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天资管理办法》、《地质灾难治理工程监理单位天资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珍爱规定》、《古生归天石珍爱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响应修改,重新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