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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题目的关照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8日

财库[201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地皮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业务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间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间支行: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根据当局收支分类科目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关照书的关照》(财库[2011]1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等有关事项关照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同一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二、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填写一份“更正(调库)关照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由市县财政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至六联送同级国库。“更正(调库)关照书”中,“原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4898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级次为市级或县级;“现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33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收入”,级次为共享(中间30%,省级70%)。

  三、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营业转讫章的第四、五、六联“更正(调库)关照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四、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四联“更正(调库)关照书”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五联送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六联留存本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当局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的有用凭证(更正(调库)关照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六、本关照自觉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政策题目的关照》(财综[2006]48号)中所规定的缴纳体例等事项与本关照有不同等之处,按本关照规定实行。2011年已通过其他体例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的,请相干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本关照要求对账务进行调整。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

                                                                            二○逐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