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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地皮复垦条例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9日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日前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发布《地皮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见今日二版),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务院《地皮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地皮复垦工作。《办法》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生产建设运动损毁地皮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地皮和天然灾难损毁地皮的复垦、地皮复垦验收、地皮复垦激励措施、地皮复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计54条。
  《办法》规定,地皮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地皮行使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运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就生产建设运动损毁地皮的复垦,《办法》要求,地皮复垦任务人应当按照《地皮复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地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地皮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地皮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地皮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地皮复垦费用。预存的地皮复垦费用遵循“地皮复垦任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就历史遗留损毁地皮和天然灾难损毁地皮的复垦,《办法》明确,《地皮复垦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地皮和天然灾难损毁地皮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地皮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地皮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地皮出让收入、可以用于地皮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其他可以用于地皮复垦的资金。
  《办法》规定,地皮复垦任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天然灾难损毁地皮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地皮复垦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赞成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补耕地指标,市、县当局可以出资购买指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天然灾难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赞成后,依照《地皮复垦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补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据悉,国务院曾于1988年宣布《地皮复垦规定》。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2011年3月,国务院宣布施行了新的《地皮复垦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