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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2012151号文件做好无证房产帮忙实行工作的关照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2012]151号文件
做好无证房产帮忙实行工作的关照

建发[2012]10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帮忙实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题目的函〉的关照》(法[2012]151号)转发你们,请你们增强与法院的沟通和配合,做好无证房产帮忙实行工作。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帮忙实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题目的函》的关照(法[2012]151号)

      2.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帮忙实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题目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帮忙实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题目的函》的关照

法[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帮忙实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题目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转发你们,请参照实行,并在实行中细致如下题目: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实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实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吻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帮忙实行举动正当化。

    二、实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实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帮忙实行关照书》;临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实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帮忙实行关照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美相干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帮忙实行关照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近况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近况,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近况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实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帮忙实行关照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实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帮忙实行关照书》并书面关照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关照房屋登记机构限日按《帮忙实行关照书》办理。

    特此关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帮忙实行文书办理
产权登记有关题目的函

建法函[2012]10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无证房产可否依据帮忙实行文书直接办理产权登记的请示》(浙建房[2011]72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如下:

    一、对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帮忙实行关照书的要求予以办理。

    二、对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在完美相干手续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帮忙实行关照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在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前,房屋登记机构停息办理登记。

    三、房屋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帮忙实行关照书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