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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1日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关于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通讯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间、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庞大决策部署,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作用,推进“互联网+”举措,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支撑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依据国家相干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以下用地意见:
  一、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
  (一)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干服务引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各地可结合地方现实,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给。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国家支撑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补缀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行使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珍爱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行使、处理以及通讯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讯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新业态项目地皮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干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订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三)运用多种体例供给新产业用地。新产业项目用地吻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给。鼓励以租赁等多种体例向中小企业供给地皮。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给体例。出让地皮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体例供给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地皮供给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体例供给地皮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给时实施,租赁期满吻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地皮。
  (四)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撑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行使地皮的,对不占压地皮、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地皮用途,在年度地皮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许可以租赁等体例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世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效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讯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体例供地。在供给其他相干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地皮使用条件,地皮供给后,由相干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二、鼓励盘活行使现有效地
  (五)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辈制造业企业,以及行使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执行继承按原用途和地皮权利类型使用地皮的过渡期政策。在吻合控制性细致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进步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长服务型制造营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承按原用途使用地皮,但不得分割转让。
  (六)支撑生产性、科技及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团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自力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可执行继承按原用途和地皮权利类型使用地皮的过渡期政策。
  (七)鼓励建设创业创新平台。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间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行使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间,可继承保持地皮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要求,对国家自立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行使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执行继承按原用途和地皮权利类型使用地皮的过渡期政策。
  (八)支撑“互联网+”举措计划实施。在不改变用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行使存量房产、地皮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营业的,可执行继承按原用途和地皮权利类型使用地皮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细致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
  (九)促进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改革。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技术研发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科研用地、生产性建设用地,可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地皮资产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当局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体例配置地皮。
  三、指导新产业集聚发展
  (十)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产业在现有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布局,高新区、经开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要发挥新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的引领作用。支撑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相干产业生产、研发、供给、上下流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指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间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集聚发展。国家在庞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研发攻关及技术改造基建专项、工业转型升级等资金安排上,对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中的重点企业予以支撑。
  (十一)有用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行使。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执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定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所的小型微型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的,可给予肯定比例的租金补贴。鼓励地方出台支撑政策,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十二)指导地皮用途兼容复合行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吻合控制性细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现实,研究制订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干控制指标。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地皮、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地皮,按主用途确定供给体例,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长兼容的,可以协议体例办理用地手续。
  (十三)推动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照同一配套、依法供给、统筹管理的原则,在吻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留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推动相干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四、完美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
  (十四)建立政策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给计划前,应征询相干部门意见。发展改革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及开发区管理机构,研究提出新产业和新业态项目的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提出用地布局、和谐地皮供给和建设时序意见。国有建设用地供给计划报市、县人民当局批准后组织实施。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撑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干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体例办理。对需享受政策的市场主体,投资或相干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吻合条件证实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实行。增强过渡期满政策实行监管,防止以任何名目改变政策适用期。
  (十五)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对于投资和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地皮供给条件的,在地皮供给成交后,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地皮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地皮供给合同的前提条件。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并适时转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完工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干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践约进行处置。对行使现有建设用地兴办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提出证实文件部门,应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在工业、科教用地上建设或兼容的研发场所,许可转让、出租的,受让方、承租方投资项目所属产业应吻合研发场所许可布局产业要求,不吻合的,应按商服用途办理补缴地皮出让价款手续及相干变更手续。
  (十六)建立定期核验评估制度。签订、接收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地皮供给合同、划拨决定书及提供项目吻合用地支撑政策要求证实文件的当局相干责任部门,应按法律文书约定、规定的事项,定期进行核验评估。对不吻合用地支撑扶持政策的,应及时停止政策实行;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依法践约追究责任。对吻合相干规定、约定且需办理后续用地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用期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