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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给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妥当康发展的关照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7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给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妥当康发展的关照
国土资发〔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增强住房及用地供给分类管理,合理优化住房及用地供给规模、结构,支撑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妥当康发展,现就有关题目关照如下:
  一、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给规模
  (一)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引导和监督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房近况调查、需求展望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束缚条件,加快编制本地区的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给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作出统筹安排,随机应变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给比例。各类棚户区改造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增强实物分类管理。住房供过于求的,要适当控制2015年住房开发建设规模、进度。
  (二)增强住房用地年度供给计划编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增强对市、县住房用地年度供给计划编制工作的引导,按照稳固市场的原则,要求和督促各市、县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给规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2015年住房用地年度供给计划时,应按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给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年度义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住房供给显明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显明削减住宅用地供给量直至停息计划供给;住房供求矛盾比较凸起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市场现实情况有用增长住宅用地供给规模。
  (三)强化住宅用地供给管理。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现实情况,控制好住宅用地供给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将住房用地年度供给计划落实到详细地块,明确上市时间,定期分批推出,稳固、均衡供给住宅用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天真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给。综合运用多种供地体例,完美招拍挂手段,削减流标流拍,避免非常高价地,稳固市场预期。
  二、优化住房及用地供给结构
  (四)优化住房供给套型结构。各地要立足市场现实需求,科学把握住房供给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各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子和容积率等需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知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五)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房地产供给显明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态,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地皮用途、规划条件,指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行使,用于国家支撑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干用地手续,重新核定响应的地皮价款。
  三、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六)多渠道筹措房源。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将吻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团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许可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七)完美配套地皮政策和用地手续。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变化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定响应的地皮价款,更改地皮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签订地皮出让增补合同,明确地皮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改变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的宗地用途,或团体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项目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吻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
  四、加大市场秩序和供给实施监督力度
  (八)增强联动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联动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紧张违法违规举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违背有关天资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限定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在地皮市场中有违法违规举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天资管理规定,予以响应处罚;情节紧张的,依法刊出其天资证书。
  (九)增强监督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当局负总责,市县人民当局抓落实以及落实地方当局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职,进一步加大对市、县主管部门工作的引导、监督和检查力度,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防止乱作为。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给年度计划要经过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后形成,报同级人民当局审批后实施,同时分别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县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住房用地供给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调整房地产项目的地皮用途、改变套型结构等规划建设条件的情况,以及住房开发建设和贩卖情况,要自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小我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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