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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关照国办发〔2012〕21号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赞成,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熟悉贯彻实施《条例》的紧张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资金,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紧张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伪招标、通同投标等亟待解决的凸起题目。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条例》为解决当前凸起题目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体例的高度,充分熟悉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紧张性和紧迫性,采取有用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增强对《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各级人民当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行使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序言,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体例,广泛宣传《条例》。发布招标通知布告的指定序言和相干行业组织要制订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深入学习。各级人民当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赓续进步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增强《条例》学习作为进步队伍营业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举动和招标代理举动。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发性。
  (三)组织培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本体系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国资委要组织对中间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相干行业组织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三、周全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
  (一)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当局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对限定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长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立权、增长企业负担等违背《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周全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目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重要内容违背《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体例。按照“谁制订、谁清理”的原则,由制订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详细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和谐、督促引导等详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分外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情势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法制办和监察部;地方各级人民当局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必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订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宣布清理效果。
  (五)巩固成果。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同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谈判机制,确保所制订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酷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章备案审查力度,果断纠正违背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题目。
  四、抓紧完美《条例》配套制度
  (一)完美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宣布施行。
  (二)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电子招投标办法以及相干技术规范,推动建立吻合国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体系,进一步进步招投标运动的服从和透明度。
  (三)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抓紧制订招标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修改相干管理办法,做好机构天资认定与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
  (四)健全标准招标文件系统。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标准货物、服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构建覆盖重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招标文件系统,进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和服从。
  (五)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制订规范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管理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办法。各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之间应渐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六)推动建立招投标名誉制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招投标违法举动记录通知布告制度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系统建设,研究制订招投标名誉评价标准和详细办法,渐渐建立健全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五、进一步增强和改动行政监督
  (一)增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酷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招标体例和招标组织情势。严酷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分外是中间企业招投标运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态。严酷实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肯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增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体例、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运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举动客观、公正、科学;增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增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束缚,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举动的发生;增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举动,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填补损失的,可以责令停息招投标运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当局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伪招标、限定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漏标底等信息,投标人通同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酷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举动。一经认定,要严正查处,并宣布违法举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举动。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增强和谐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吻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长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立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关照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立投标和评标委员会自力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营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体例加以限定。各级监察机关要增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正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运动等题目。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增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运动的审计监督。
  (四)创新管理模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可以结合本地现实,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行有力、运转和谐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可以结合当地现实,建立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同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
  六、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订贯彻实施方案。地方各级人民当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增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向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现实作出详细部署。对于必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详细方案,协同有序推进。
  (二)检查贯彻实施情况。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凸起题目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