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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办 法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5日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办 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征用地皮通知布告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地皮通知布告工作,珍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管理法实施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地皮通知布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布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夫集体所有地皮的,征用地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地皮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情势通知布告。其中,征用乡(镇)农夫集体所有地皮的,在乡(镇)人民当局所在地进行通知布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地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当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地皮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地皮通知布告,该市、县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详细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地皮通知布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定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地皮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地皮通知布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地皮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地皮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效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地皮方案,在征用地皮通知布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地皮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通知布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布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地皮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必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地皮补偿费的标准、数额、付出对象和付出体例;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付出对象和付出体例;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付出体例;
    (五)农业人员的详细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详细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赞成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布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赞成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地皮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当局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肯定时限内提供付出清单。
市、县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宣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地皮通知布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布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题目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地皮通知布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通知布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布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通知布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地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当局和谐;和谐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当局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地皮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