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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3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宣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举动,优化地皮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皮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管理法实施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体例在地皮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当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通知布告,约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天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效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举动。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通知布告,由竞买人在指准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效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举动。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通知布告,按通知布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地皮交易场所挂牌宣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效果或者现场竞价效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举动。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统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体例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运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当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地皮行使总体规划、地皮行使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地皮市场状态,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当局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当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当局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当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体例、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通知布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地皮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关照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在地皮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序言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通知布告,宣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通知布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近况、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体例;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体例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必要通知布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县人民当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皮估价效果和当局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肇端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执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运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天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运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通知布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定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通知布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吻合招标拍卖挂牌通知布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关照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运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当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地皮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通知布告许可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用。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通知布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约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举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停止招标运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一一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需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效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效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知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知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近况、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完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公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醒;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承竞价;
  (七)主持人延续三次公布统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透露表现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公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通知布告规定的挂牌肇端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近况、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间、肇端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通知布告规定的地皮交易场所挂牌宣布;
   (二)吻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表现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通知布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公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扣问竞买人是否乐意继承竞价。有竞买人透露表现乐意继承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延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透露表现乐意继承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吻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雷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吻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体例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付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关照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关照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关照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效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摒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关照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付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地皮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付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运动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运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效果在地皮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序言宣布。
    出让人宣布出让效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悉数地皮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地皮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悉数地皮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体例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体例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举动之一的,中标、竞得效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伪文件遮盖事实的;
    (二)采取贿赂、恶意通同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运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体例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7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