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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地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4号
  《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5年11月26日
地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运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同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同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当局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门、消息媒体应当增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加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精确透露表现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吻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撑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条理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当建立健全当局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用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运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响应的测绘天资证书,并在天资等级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实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透露表现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透露表现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同一、主权和领土完备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隐秘的;
  (四)影响民族连合、侵害民族习惯风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透露表现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增补或者更新,精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吻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备透露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现实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现实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交际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宣布。
  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吻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宣布的分外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宣布。
  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透露表现紧张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宣布的紧张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行使涉及国家隐秘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干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干更新资料。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执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必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天资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行使涉及国家隐秘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实。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重要体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分外行政区地图、澳门分外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重要体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重要体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重要体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当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别情况必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交际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送审地图吻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一)吻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备透露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紧张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吻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透露表现的规定;
  (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透露表现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消息媒体上及时通知布告。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明显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交际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出版、展示、登载、贩卖、进口、出口不吻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吻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四章 地图出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地图出版运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举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运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营业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版单位根据必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三十条 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一条 地图著作权的珍爱,依照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撑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行使和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当增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响应的测绘天资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运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订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增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小我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体例和范围,并经用户赞成。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必要收集、使用用户小我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漏、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小我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需要措施,防止用户的小我信息泄漏、丢失。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透露表现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透露表现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制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透露表现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增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增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名誉系统建设,进步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运动,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增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贩卖、进口、出口等运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举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举动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公众查询。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增强地图质量监督管理。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贩卖、进口、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采取有用措施,保证地图质量。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对地图违法举动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当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门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紧张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举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允许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举动或者接到对违法举动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举动。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天资证书或者超越测绘天资等级允许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运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运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不必要送审的地图不吻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紧张的,可以向社会转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吻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紧张的,责令休业整理,降低天资等级或者吊销测绘天资证书,可以向社会转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制止违法举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紧张的,责令休业整理,降低天资等级或者吊销测绘天资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明显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紧张的,责令休业整理,降低天资等级或者吊销测绘天资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紧张的,责令休业整理,降低天资等级或者吊销测绘天资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透露表现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天资等级、吊销测绘天资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天资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军队单位编制的地图的管理以及海图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间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实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