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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珍爱条例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珍爱条例

 1998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执行特别珍爱,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管理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执行基本农田珍爱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肯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地皮行使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珍爱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执行特别珍爱而依据地皮行使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珍爱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珍爱执行周全规划、合理行使、用养结合、严酷珍爱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当局应当将基本农田珍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当局向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当局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小我都有珍爱基本农田的任务,并有权检举、指控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背本条例的举动。
      
第六条国务院地皮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珍爱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当局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珍爱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珍爱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珍爱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和小我,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当局在编制地皮行使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珍爱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珍爱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地皮行使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珍爱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详细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地皮行使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珍爱区,严酷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批正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优秀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地皮行使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珍爱区;必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珍爱区。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珍爱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珍爱区,由县级人民当局设立珍爱标志,予以通知布告,由县级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珍爱区的珍爱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组织地皮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当局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当局组织地皮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珍爱区时,不得改变地皮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珍爱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地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三章珍爱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当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地皮行使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削减。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珍爱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珍爱区,必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地皮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当局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地皮行使总体规划,并增补划入数量和质量相称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称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吻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泥土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泥土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小我在基本农田珍爱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运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小我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小我闲置、荒凉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小我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延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地皮使用权;该幅地皮原为农夫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珍爱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小我延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停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行使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小我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当局应当根据当地现实情况制订基本农地步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地步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地步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渐渐建立基本农地步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当局提出基本农地步力转变状态报告以及响应的地力珍爱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引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珍爱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当局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珍爱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珍爱方案。
       
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珍爱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吻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忽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珍爱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珍爱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应当与下一级人民当局签订基本农田珍爱责任书;乡(镇)人民当局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当局签订的基本农田珍爱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珍爱责任书。
      
基本农田珍爱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珍爱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任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珍爱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地皮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珍爱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当局。被检查的单位和小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举动,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举动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皮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诳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珍爱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当局责令限日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珍爱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运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莳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地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莳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可以根据当地现实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珍爱区。珍爱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珍爱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11起施行。1994818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珍爱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