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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德州获省级文明城市称号 全省唯一获此殊荣城市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2日

 

8月20日,从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赞誉大会上传来喜信,德州市被省委、省当局授予第四届省级文明城市称号,成为全省唯逐一个获此殊荣的城市。
2013年10月,市委、市当局召开高规格动员大会,启动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组长、各相干部门为成员的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向导小组,组建了办公室,向导、引导、调度整个创建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把创城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认真研究制订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力抓好各项义务的落实。
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期间,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为民、利民、惠民”的创建理念,着力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固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坚持题目导向,深入实施了九大文明示范创建运动和四大改造提拔工程,踏实开展了一系列文明创建运动,进一步完美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环境,进步了市民文明素质,提拔了城市文明水平。
据了解,省级文明城市的评比是按照中间文明办颁布的2014年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系统》,在精简压缩指标、合理赋予权重的基础上,采取网上审核材料、委托专业机构电话调查群众写意度、现场暗访等体例,对全省各申报城市进行了周全体系测评。每个城市的测评总成绩由文明城市测评成绩的80%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成绩的20%相加计算得出。测评效果表现,德州市取得了文明城市测评89.2781分和测评总成绩88.90248分的成绩,各项指标吻合系统要求,被授予第四届省级文明城市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