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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住宅改商业用房不再必要业委会赞成证实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4日
 
8月23日,从德州市工商局获悉,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德州市出台了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简化了登记程序,放宽了登记条件,有利于创业者尽早尽快进入市场,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盈利。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极大地刺激了创业者的热情,近两年来,市场主体总量以平均每年47%的增幅增加,今年上半年仅个体工商户比去年同期增加76%。
据了解,该办法有四个凸起改变:一是住改商(住宅改商业用房)条件放宽,曩昔住改商需业主委员会赞成,新办法出台后,不再必要业主委员会的赞成证实,自立承诺即可。二是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登记的,无需再出具房屋产权证实,只提交租赁协议即可。三是进一步明确许可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新办法首次将许可个体工商户一照多址列入范畴,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确定住所的前提下可根据必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四是对网商电商业户做了分外规定,许可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和其他配套服务,这意味着,网商电商企业只要入驻市场主体孵化器或电商创业园区,即可办理登记开展经营。
市场主体住所只能有一个
本办法适用于在德州市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机关。
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的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件的送达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市场主体住所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只能有一个。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运动的业务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统一地点,企业和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必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企业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
企业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统一县(市、区)区域内的,企业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农业莳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生产车间和仓库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业务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许可“一照多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统一县(市、区)区域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许可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许可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电子商务企业只需提交与商务秘书企业签订的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及商务秘书企业业务执照复印件即可登记与商务秘书企业雷同的住所。登记机关核定时应当在住所后加注“(由××住所托管)”。
市场主体登记不吻合标准将被查处
规定中涉及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实材料的机构,应当为市场主体如实出具。
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伤害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房产申请登记或备案为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有关部门书面告知或通过依法抽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发现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登记管理相干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进行查处,并载入经营非常名录,通过市场主体名誉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一)市场主体住所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日改正,逾期仍不办理的;
(二)在统一县(市、区或开发园区)区域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或备案,经登记机关限日改正,逾期仍不办理的;
(三)市场主体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统一县(市、区或开发园区)区域,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日改正,逾期仍不办理的;
(四)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伪或者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住改商”与业主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对于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或者行使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运动的,由规划、住建、房管、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安监、城管执法等相干部门依法监管;涉及允许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该允许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因“住改商”而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产生纠纷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申请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实材料作为房屋被征收补偿的依据。
据悉,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用期至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