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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规范户籍管理服务民生新行动 将建“社区集体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9日
 
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8日,该厅印发《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共13章135条,对立户分户、户口登记、刊出和迁移、项目变更更正、证件管理、办理程序及时限、便民服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涵盖了各类户口登记事项。
《规范》进一步明确了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禁止设立不吻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正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往后,出生医学证实将作为山东省公民办理出生登记的重要凭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怙恃或者打拐解救的弃婴、儿童,以及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由社会福利(救助)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本着便民利民原则,《规范》提出了根据户口管理必要建立“社区集体户”的做法,用以登记在社区既不吻合设立家庭户条件、又不吻合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往后,群众生活中碰到的房屋产权出售后,户口无处可落的类似题目得以解决。
机关、整体、黉舍、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必要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凭业务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正当稳固办公场所权属证实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用以登记在就业地无嫡系亲属且无正当稳固住所的本单位职工。
根据《规范》,除性别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更正以及公安部明确规定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外,其他事项均下放到县级以下公安机关核准,对吻合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必要上报审批的在法准时限内完成。在全省周全推进户口“网上迁移”,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当地户口准入条件提供一站式服务。另外,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复活儿取名需求,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规范》指出,公安机关受理户口登记事项,执行首接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管理制度。公民办理户口事项,接待的首位民警是首问责任人,对职责内的事项要及时办理,职责外事项,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积极指导。接待民警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必须具备的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吻合规定要求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办的材料。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发生转变后,应当由本人及时自动到公安机关申报,公民及相干证实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户口办理出具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备性、正当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对当事人虚报(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或者通过其他诳骗手段办理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领的户口证件,依法收缴,并撤销响应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