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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意见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4日
 
近日,陕西省当局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进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支撑农夫进城购房、落实信贷支撑和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多项政策。同时要求各地当局6月尾前出台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优结构详细措施。
各级当局是去库存责任主体
《意见》指出,市、县、区当局是维护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针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凸起题目,在今年6月尾前出台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优结构的详细政策措施。各地要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预警系统,完美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预售允许、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适时对房地产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调节。
进步棚改货币化安置率 支撑农夫进城购房
《意见》要求各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力争达到80%。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悉数执行货币化安置。对2016年1月1日后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每套按中省共奖励0.8万元标准奖励。同时要求各地制订农夫进城购房的指导鼓励政策,适度降低农夫贷款买房利率,简化贷款程序。
首套房贷最低首付20%
《意见》指出,家庭首次购买通俗商品住房的商业性小我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响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小我住房贷款购买通俗商品住房的,实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小我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购买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当局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将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积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向社会出租。
闲置房地产用地可调整用途
《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对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供给新的商品住房开发用地。对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地皮用途、规划条件,用于养老、文化、医疗、教育等产业项目。
进步商品住房品质 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强调,各地要引导房地产企业优化住房设计,完美产品结构,提拔工程质量,增强物业管理,着力进步住房产品供应品质。同时,鼓励主干企业兼并、收购、重组,加强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力,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