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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买房缴纳住宅维修资金可提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1日

 

  10月19日,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间发布〈关于完美公积金管理体系体例扩大住房消耗的引导意见〉的实施办法(暂行),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间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宗元对其中的政策进行了解读。
  实行现有贷款规定。继承实行贷款额不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职工延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小我住房贷款;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30年,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等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降低第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且已结清第一套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
  稳步推进异地贷款营业。在目前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异地贷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异地(不含在电力、铁路、油田等分中间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在我市以外省内其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通俗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间出具的缴存记录、缴存地房产查询效果、购房地房产查询效果等相干材料,向我市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营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继承开展“商转公”营业,探索开展组合贷款。许可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追求商业银行合作,适时开展组合贷款试点工作。
  放宽自住住房套数认定。对于拥有建筑面积70㎡(含)以下的自住住房,贷款时不认定为一套住房,凭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证实予以剔除。
  完美现有提取政策。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实,可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付出房租,不再要求提供租房协议。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怙恃、后代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2012年以后购房发生的提取不受取得有用购房凭证时限的限定,提取时间点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扩大提取范围。农夫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怙恃、后代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建房付出总额,提取时间点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建房付出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职工购买房屋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因资金不足需再次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凭取得的有用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提取时间点以取得有用凭证的时间为准。
  王宗元诠释说,有些政策比省当局规定有所放宽。如贷款时对70㎡以下(含)房子的剔除;省规定“取得有用购房凭证3年内”可提取公积金,我市规定提取公积金不受“取得有用购房凭证”的时间限定;将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同于租房;省规定农夫工购建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我市规定可提取本人、配偶、怙恃及后代的公积金。
  因为年初已经调整,此次没有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这次没有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重要考虑是我市如今实行的标准已经基本知足职工住房消耗的基本需求和还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