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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9月1日起补偿费不到位不得强征房屋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1日

 

从湖北省住建厅获悉,《湖北省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当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宣布,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地皮上单位、小我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旨在规范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运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正当权益。
办法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旧城区改建必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折半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吻合相干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当局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小我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付出一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背规定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畅等非法体例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不得在补偿协议签订之前,或市、县级人民当局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前,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如有违背,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背治安管理举动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