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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可提取公积金余额付出首付款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7日

 

日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间支行联合下发《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耗的意见》。
意见鼓励小我购房贷款。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通俗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响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通俗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通俗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进步到60%。借款人还款年龄期限延伸至退休后5年。
开展省内跨市州异地贷款,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通俗自住房的,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住房公积金互贷互还营业,许可主借款人与其怙恃或与其后代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许可主借款人与其怙恃或与其后代组合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鼓励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间开展组合贷款营业,双方可互相进行资信担保。
许可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付出购房首付款,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许可小我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营业,贷款职工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间提取其账户余额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付出房租条件,职工延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付出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