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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宣布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发布《关于宣布2017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关照》,明确了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农业转移人口四类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与去年相比,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在收入上有所调整。
根据该关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必须是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申报范围内户籍(不包括户口迁入的门生)5年及以上;在收入方面,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6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低于31390.8元。
今年,外来务工人员及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后代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没有住房;申请人在市区申报范围内居住,且所在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须在台州市范围内;申请人具有中、高级专业技能证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延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及以上。
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要具有台州市区申报范围内户籍1年及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台州市区已延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同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后代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嫡系亲属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