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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从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5日
 
日前,江西省出台《江西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明确任何单位和小我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细致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该办法适用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体例提供国有地皮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容积率计算规则应吻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要求,详细规则由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以出让体例提供国有地皮使用权的,在国有地皮使用权出让之前,城市、县人民当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细致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地皮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地皮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地皮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皮使用权出让合同与规划条件不符的,地皮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以划拨体例提供国有地皮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当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允许申请,由城市、县人民当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细致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地皮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国有地皮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小我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当局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经审批赞成容积率调整的,地皮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地皮出让金,签订地皮出让合同增补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地皮出让合同增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