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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限缩短为20年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
 
为贯彻落实中间和省委省当局关于推进供应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降低工业企业用地初始成本,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制订出台《关于完美工业用地供给制度促进供应侧结构性改革的引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引导意见》)。
《引导意见》提出,全省各地可结合现实,加大工业用地保障力度,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优先安排新产业发展用地。用地供给按“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全省各地应按照国家、省、市产业主管部门制订的产业引导目录,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制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及响应行业地皮使用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现实制订本地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地皮使用标准并严酷实行。超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地皮使用标准的,要严酷开展节地评价工作。
《引导意见》明确,优化工业用地供给体例,周全执行弹性年期出让。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庞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地级以上市人民当局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鼓励以租赁体例使用地皮。依法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的,地皮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地皮承租方可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地皮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在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修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引导意见》自9月1日起实施,有用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