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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出台重点项目用地移交新规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7日
 
经福建省厦门市当局研究赞成,2月17日,厦门市当局办公厅转发了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制订的《厦门市重点项目用地移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委托各区当局进行地皮房屋征收的市重点项目。《暂行办法》所称用地指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委托属地当局征收的地皮、房屋和需使用海疆。
《暂行办法》明确,属地当局在签订项目地皮房屋征收协议,按委托协议约定完成地上物补偿、消灭后,能够进场施工,视为具备交地条件。经属地当局与业主(代建)单位共同核查确认后,签订《用地移交确认书》,视为交地。
《暂行办法》强调,用地移交后,由业主(代建)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增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停止各种违建、抢占等征象。如无法有用停止的,业主(代建)单位应及时报告属地当局及相干行政部门,属地当局及相干行政部门应负责保障,并有用袭击恶意阻工举动。
《暂行办法》规定,各区市重点项目现实交地数量汇总、统计以《用地移交确认书》为准,并作为年度地皮房屋征收义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