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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生态文明示范区地方性法规发布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5日
 
6月7日,浙江省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消息发布会,发布《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介绍,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就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确定了全市生态文明日,确立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指标和标准化系统,坚持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规划先行,严酷了生态环境珍爱治理标准和要求,完美了天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了资源环境珍爱市场化机制,凸起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绿色考核,强化了生态珍爱领域司法执法力度,拓展了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体例和途径,设定了违背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多项内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如:规定当局应积极推进地皮行使总体规划等多规合一,形成多规融合的规划系统;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在供地前要对被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组织实施剥离和再行使;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化制度,采矿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泥土污染情况调查,积极开展泥土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等。同时明确规定,对未按规定剥离被占用耕地的耕作层举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