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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将地皮管理上升为特区立法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5日
 
3月18日,从广东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获悉,珠海市充分行使特区立法权,采取废旧立新情势,在原《珠海市地皮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订了《珠海市经济特区地皮管理条例》,加强了立法效力。
据了解,原《珠海市地皮管理条例》为较大市立法,较大市立法需严酷遵循不抵触原则,其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等上位法规定不同等的,实行上位法的规定。而特区立法的最大上风在于可对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作出变通,且变通规定在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珠海市经济特区地皮管理条例》充分行使特区立法的变通权和变通规定的优先适用权,对原条例部分条目进行了修订和完美。其一,在征地体系体例方面,调整了市当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当局征收地皮时的主体责任和职责分工,既保持责任主体与上位法规定相同等,同时增补区当局或经济功能区在现实工作中的实施主体职责。其二,在划拨地皮补交地价标准方面,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明确规定除地上有正当建筑物的划拨地皮使用权转让(或变化为出让体例)且不改变原批准地皮用途的按基准地价补交地价款外,其他情形同等按评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此次修改,还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农村留用地开发使用、一时用地续批、地皮招拍挂、地皮闲置费征收等。
记者了解到,《珠海市经济特区地皮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