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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用海项目执行指标控制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福建省近日发布实施《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办法(试行)》,明确对不吻合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用海,以进一步促进海疆高效集约行使与优化配置,进步建设项目用海管理水平。
《办法》明确,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指在肯定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和经济水平条件下,控制单个用海项目(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项目用海面积和使用海岸线长度的标准。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包括海疆行使服从、海岸线行使服从、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比例、港口(渔港)用地面积、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绿地率7项强制实行指标和1项渔船停泊数量参照实行指标。在福建省管辖海疆内的区域建设用海,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港口工程(仓储物流)、工业建设项目、商住用地(造地工程)、渔业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涉及用海,应吻合控制指标要求。
《办法》强调,确定用海控制指标应遵循控制性原则,即有用控制海疆和海岸线使用;应遵循节约集约用海原则,即合理控制用海规模,推动用海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升级;应遵循科学合理性原则,即控制指标可计算、可度量,吻合现实情况和相干技术标准。项目用海审批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指标对项目用海申请进行审查,海疆使用权人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指标进行填海作业,填海完工验收时,不吻合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