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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型农业辅助设施用地指标单列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0日

 

近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助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意见,强调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求各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的,单列安排不低于省下达总量2%的用地指标。
安徽厅明确,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及时制订相干配套措施,为新型农业发展用地提供政策保障;引导市县根据新型农业发展趋势,在设施农用地范围界定、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规模控制、设施建设选址指导等方面增强管理,简化设施农用地办理程序,强化设施农用地执法监管;引导市县对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物质肥料生产设施、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一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一时存放场所等附属、配套设施的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必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求各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的,单列安排不低于省下达总量2%的用地指标。
据了解,安徽厅将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对市县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查等工作的督查引导,推动市县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增强设施农业发展保障;积极配合相干部门做好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全程托管服务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