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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四类举动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4日

 

近日,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务厅联合印发关于海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关照,要求自9月1日起,对一样平常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取土挖砂、排放废弃土石渣等4类举动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关照明确,对于一样平常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皮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2.2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吞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对于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皮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征收2.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自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立方米征收1.8元。石油和自然气资源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长一口井,增长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征收2元。
对于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8元计征。对于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8元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