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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补偿立法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5日

 

7月27日,在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山西省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该《条例(草案)》共6章57条,在总则、征收、补偿、评估以及法律责任五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重要在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征收规划计划及程序、补偿内容及补偿体例、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在职责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宣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地皮用途。违背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被征收人有装修、转让、出租、析产、抵押、典当、户口迁入等举动的,对不当增长补偿费用部分不予补偿。其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态等进行入户核实。
《条例(草案)》规定,违背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运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