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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行征收集体地皮居住房屋市场化补偿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6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日出台《关于征收集体地皮居住房屋市场化补偿的引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通过动态调整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标准,实施安置房供给市场化定价,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进一步理顺货币补偿与产权房屋调换的关系,促进住房资源优化配置和地皮资源节约集约行使。
关于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标准,《意见》要求,各区县应动态调整征地房屋补偿标准,确保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单价与同区域动迁安置房的市场单价基原形同。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响应天资的估价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实时评估;地皮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区县人民当局根据同区域内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的地皮使用权价格制订并宣布。各区县人民当局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上述地皮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原则上3年必须调整一次。
关于安置房屋的定价机制,《意见》提出,原则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供给单价应与同区域动迁安置房的市场单价雷同;在定价体例上,安置房屋供给价格应吻合本市关于动迁安置房源定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安置房用地出让时应以同区域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的地皮使用权价格作为底价,且不得低于同区域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各区县应根据市场转变情况,及时调整安置房用地出让底价。
关于原房屋人的补偿体例,《意见》强调,在继承实施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房屋调换相结合的多种补偿安置体例基础上,通过设定合理的自行购房补贴并严酷控制安置房供给面积,鼓励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自行购房补贴的设定上,为鼓励被补偿人在安置房知足自住后选择货币补偿,促进住房资源合理行使,各区县可采用一项目一标准的体例设定合理的自行购房补贴,纳入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人民当局批准;在安置房供给面积的控制上,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