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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对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9日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总量赓续加大,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日益凸起。为解决这一题目,山西省将对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7月27日,《山西省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交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据了解,国务院已于2011年1月颁布《国有地皮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当局成为房屋征收的主体,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国务院《条例》中还有“三项授权”和“五项制度”需进一步落实和细化。“三项授权”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住房保障优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休业损失补偿三方面的详细办法。“五项制度”包括: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制度、社会稳固风险评估制度、强制实行制度、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山西省的条例(草案)重要在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征收规划计划及程序、补偿内容及补偿体例、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如:关于补偿内容及体例,条例(草案)专门用一章23条作出规定,明确了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一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休业损失的补偿。关于评估机构的确定和管理,条例草案也单列一章,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等。为了明确法律责任,条例草案还规定:违背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运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草案经过本次会议审议,将综合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美,并提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