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发文,出台《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引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把加快标准厂房建设作为进步地皮行使水平、促进经济增加体例变化的紧张手段,促进工业和服务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修建投资创业和承接投资项目的有用载体,吸引中小微型企业入驻发展。从2015年起到2016年度,按照产业集群和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全省新建一批标准厂房(含工业厂房和服务业用房),《意见》于7月1日起实行。
《意见》强调,要依法用地。要求使用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中新建服务业用房也可以使用仓储和商服用地。涉及农用地(含耕地)、未行使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含耕地)、未行使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鼓励使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
在用地政策上,标准厂房用地执行优先供给、优先保障。鼓励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体例供给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削减标准厂房建设前期投入成本。对标准厂房建设成效明显的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给予倾斜。
《意见》规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地皮用途,工业厂房不得用于居住、办公、商务等非工业用途,服务业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子。已交地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予以收回地皮使用权。
《意见》还规定,建立省标准厂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牵头,由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等部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