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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拟规定配建比例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3日

 

为支撑和促进深圳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深圳市规土委研究制订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后简称《暂行规定》),已于日前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暂行规定》,深圳城市更新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拟按地区进行分类,项目用地地价也有了细致规定,建成后由当局回购的,可免缴地价。
拟规定配建比例按地区分类
据了解,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项目改造后提供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项目研发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据深圳市规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重点解决了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题目,该规定所指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为研发用房。适用对象是指升级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功能的拆除重修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对于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移交、回购、准入配置、调剂退出、管理服务和监管检查等详细的管理规定,该负责人透露表现,将则由市产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暂行规定》在充分考虑产业聚集近况、企业发展规模及需求、区位条件、周边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全市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辖区范围;二类地区包含了盐田区的辖区范围、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大浪街道、石岩街道、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治街道及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街道、布吉街道、坂田街道、南湾街道的区域范围;三类地区为上述一、二类以外的区域,对应的基准配建比例分别为12%、8%、5%。
此外,前海合作区辖区范围内配建规定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