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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出台办法规范地皮使用 两年不动工收回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7日

 

    日前,德州市印发《德州市国有地皮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地皮出让从征收到收入使用等各环节得到进一步规范。
    根据《办法》要求,单位和小我未经批准同等不得擅自变更地皮用途、调整使用规划。非经营性用地确需改变地皮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收回国有地皮使用权,同等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地皮出让定金不得低于地皮出让最低价的20%,由地皮受让方按照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及时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悉数地皮出让价款的50%。
    同时,《办法》要求各县市区当局将闲置地皮清理处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因地皮使用者缘故原由造成的地皮闲置,超过约准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地皮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地皮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地皮的,要果断依法收回地皮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