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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不得以退出宅基地等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7日

 

6月10日,安徽省当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夫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依法维护和保障农夫工的正当权益,推动农夫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意见》要求,保障农夫工地皮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推进农村地皮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地皮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系统和地皮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系统。妥帖处理农夫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地皮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题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地皮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夫进城落户的条件。
《意见》强调,农夫工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农夫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夫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吻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行使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夫工集体宿舍,并在项目审批、用地供给、资金筹措、行政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