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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出台集体地皮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0日

 

日前,亳州市出台的《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地皮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对集体地皮上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了完全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两种体例,由被征收人志愿选择。
《规定》指出,被征收人以家庭及其所有天然院落为单位,选择完全货币补偿安置体例的,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并付出搬家费和6个月一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安置体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体例的,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就近或异地还原安置在规划的还原安置小区范围内。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现实情况按重置价予以评估,装饰及附属物按市场价予以评估,按照评估效果,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结合还原安置房的核定价格,计算产权调换的差价。还原安置房采取多层、小高层或高层楼房配套附属设施的模式建设,被征收人择房时,根据现实还原安置的必要,以栋或单元为单位,按照签订的拆迁还原协议的安置顺序号进行选房。
对被征收房屋执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体例,由被征收人志愿选择;对于一时建筑和简易房只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一时建筑的,不予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规定》明确,亳州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集体地皮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亳州市国土资源贮备发展中间和亳州市谯城区地皮贮备中间为征收单位,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房产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定》强调,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有贰言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催告后仍不搬迁,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情枉法、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