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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级贮备地皮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山东省当局办公厅日前发布《山东省省级地皮贮备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省级地皮贮备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贮备的地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用途。
 
  《办法》所称省级地皮贮备,是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皮贮备机构依法取得地皮,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给的举动。
 
  根据《办法》,下列地皮可以纳入省级地皮贮备:国家和省庞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庞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依据区域发展规划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行使地皮;省地皮贮备机构收购的国有地皮;市、县级当局申请省级贮备的地皮;省当局确定贮备的其他地皮。
 
  《办法》规定,根据省级地皮贮备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地皮的性子和取得体例,由省地皮贮备机构会同市、县级当局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皮征收、收回、收购等程序,将地皮纳入省级地皮贮备。纳入省级贮备的地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用途。
 
  省级地皮贮备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预算,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