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测人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为增强注册测绘师管理,规范注册测绘师执业举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订了《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实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年7月9日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注册测绘师管理,规范注册测绘师注册、执业和继承教育举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允许法》和《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测绘师的注册、执业、继承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工作,详细职责分工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间管理企业的注册测绘师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四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一个且只能是一个具有测绘天资的单位(简称注册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名义开展执业运动。
注册单位与注册测绘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可以不同等。
第五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单位审核后,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
(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作出批准注册决定后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站宣布。
受理、审查和审批的详细要求遵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五、十六条实行。
第六条 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每一注册有用期为3年,期满必要继承执业的,应在期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连续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单位须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距离原注册有用期满半年以内申请变更注册的,可同时申请连续注册。准予连续注册的,注册有用期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注册应提交初始(连续、变更)注册申请表及与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相干证实。
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申请初始注册,须同时提交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实;申请连续注册或逾期初始注册,须同时提交注册测绘师继承教育证书;申请变更注册,须同时提交与原注册单位解除聘用(劳动)或合作关系的证实材料。
超过70周岁申请初始注册、连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均须提供身体健康证实。
第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超过1年以上不满3年提出申请初始注册者,须提供不少于30学时继承教育必修内容培训的证实。取得资格证书3年以上提出申请初始注册者,须提供相称于一个注册有用期要求的继承教育证实。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的,不必要提供参加继承教育的证实。
第九条 注册测绘师注册通过注册体系进行在线申请。有关材料原件通过体系扫描报送电子文件。申请人和注册单位对相干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响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必要补办的,应当持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污损的原注册证或执业印章,经注册地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不合法手段取得注册的,按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刊出、吊销、撤销、失效、收回以及不予注册等,遵照《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注册测绘师小我或注册单位对有关处理决定有贰言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开展执业运动,必须依托注册单位并与注册单位的天资等级和营业允许范围相适应。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设计文件、成果质量检查报告、最终成果文件以及产品测试报告、项目监理报告等,须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丙级、丁级测绘天资单位可暂不实行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 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修改原则上由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别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盖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题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注册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注册单位依法向承担该营业的注册测绘师追责。
探索建立注册测绘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十八条 测绘天资单位须配备肯定数量的注册测绘师,详细数量要求根据单位的天资等级、营业性子和范围、人员规模等,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测绘天资分级标准》中规定。
第十九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在征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赞成后实施。
第二十条 注册测绘师应服从职业道德,严守国家隐秘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隐秘,保证执业运动中响应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并承担终身责任。任何组织和小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注册测绘师在不吻合质量要求的项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章 继承教育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连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应当完成本专业的继承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承教育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在一个注册有用期内,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均不得少于60学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测绘师继承教育必修内容通过培训的情势进行,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保举的机构承担。必修内容培训每次30学时,注册测绘师须在一个注册有用期内参加2次不同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继承教育选修内容通过参加指定的网络学习获得40学时,另外20学时通过出版专业著作、承担科研课题、获得科技奖励、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习等体例取得。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引导下,负责组织编写必修课培训大纲,审查培训教材,评估培训机构,下达年度继承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继承教育执行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注册单位应积极为注册测绘师提供继承教育学习经费和学习时间,以及参加继承教育的其他需要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纠正注册测绘师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举动。对注册测绘师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举动,情节紧张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渐渐建立注册测绘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注册测绘师名誉档案。注册测绘师名誉档案应包括注册测绘师执业业绩记录、学术研究及项目获奖情况、被举报投诉核实处理情况、违法违纪举动处罚情况及其他必要记入档案的信息。
注册测绘师名誉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小我可以通过注册测绘师姓名和注册证编号或执业印章编号查询注册测绘师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中,相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举动,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紧张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干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和注册测绘师继承教育证书样式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同一确定。
第三十二条 香港分外行政区、澳门分外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到内地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外国人员来我国境内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