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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严控地皮使用标准 力促节约集约用地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2日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严酷实行地皮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关照》,要求各地严酷实行各类地皮使用标准,加大审查力度,增强对标准实行的监管和评价。

  《关照》指出,要严酷实行和赓续完美地皮使用标准。对国家发布的《限定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电力、煤炭、石油和自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等控制指标,房地产用地宗地规模、容积率控制等各类地皮使用标准,各地要果断贯彻实行。本关照发布实施后,其他各类标准、指标、考核要求中,涉及的用地指标不吻合国家和地方发布实施的地皮使用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办理地皮审批、供给和用地的依据。对国家尚未颁布地皮使用标准的,各地应依据本地区资源条件、项目类型及建设要求,制定适用于地方的地皮使用标准,进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和用地手续;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地皮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别建设项目,应先辈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效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供地手续。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或修订完美地皮使用标准。

  《关照》要求明确地皮使用标准的审查内容和使用环节。自关照下发之日起,凡报上级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各地要按照部规定的示范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适用的供地政策和地皮使用标准。

  未按规范格式填写、或项目用地不吻合供地政策和地皮使用标准要求的,不予受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地皮使用标准使用环节的审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用地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地皮使用标准要求,合理测算规模,规范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对依法必须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出让方案和编制出让文件时,要明确地皮使用标准的控制要求,落实国家规定并向社会公示;对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增强报件中地皮使用标准使用情况的审核,并对适用标准的真实性负责。对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当局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报件中适用地皮使用标准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部将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

  《关照》强调,进一步增强对地皮使用标准实行的监管和评价。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及时补充地皮使用标准的相干内容。 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地皮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要及时上传地皮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体系。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县出让通知布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地皮使用标准的确定和实行情况,增强监督检查。 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部将对地皮使用标准的实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加快建立地皮使用标准实行情况的评价系统,抓紧开展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皮使用标准实行情况的评价,定期宣布评价效果。

  《关照》要求,周全开展地皮使用标准培训,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13年上半年前,组织完成本地区体系内相干人员的营业培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干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地皮使用标准应用的体系培训。部将适时开展国土资源体系的地皮使用标准营业培训。各地要制订方案,大力宣传地皮使用标准的紧张作用,营造优秀的舆论氛围。